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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服務規則-第 63 條

船員服務規則|第 63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6-08

內容

船員申請船員服務手冊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 二、船員資格證明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繳驗後發還。 三、國民身分證或相當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繳驗後發還。 四、最近二年內二吋半身脫帽正面照片二張。 五、經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檢查合格,未逾二年有效期間之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 六、未成年者,法定代理人許可證明書。 船員服務手冊有效期間十年,時限屆滿前,應依前項規定申請換發。船員在船服務未返國內港口者,應於其返回國內港口後七日內申請換發。

相關法律條文 - 船員服務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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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船員服務規則-第 65 條(第 65 條)
  • 船員服務規則-第 66 條(第 66 條)
  • 船員服務規則-第 67 條(第 67 條)
  • 船員服務規則-第 68 條(第 6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