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服務規則|第 74-1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6-08
前條第一項實習生分為航海實習生、輪機實習生及電技實習生;實習生上船實習期間至少一年。 雇用人僱用實習生或見習生上船實(見)習時,雙方應簽訂船員定期僱傭契約。 前項定期僱傭契約,雇用人應至少按中華民國船員最低月薪資表之實(見)習生職務規定支給薪資。 雇用人應為實習生或見習生提供質量適當之食物、臥室、寢具、餐具及個人安全防護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