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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服務規則-第 74-3 條

船員服務規則|第 74-3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6-08

內容

就讀航海、輪機、輪機電技、海洋觀光相關系科或學程之學生,上船進行少於一年之短期教學訓練,應由學校擬具訓練計畫書,明訂訓練項目,檢具體格檢查表,連同學生上船訓練名冊向航政機關申領船員服務手冊;其船上教學訓練期間之海勤資歷,准予載入船員服務手冊。 外國籍學生申請上船進行短期教學訓練之資格與程序,比照本國籍學生,並應檢具下列文件之一: 一、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 二、護照及一年以上居留證明文件。 實習生及經航政機關核准上船進行教學訓練之學生實習經歷,應依船上訓練紀錄簿所定項目接受訓練,並經簽署海勤資歷。

相關法律條文 - 船員服務規則

  • 船舶設備規則-第 285-18 條(第 285-18 條)
  •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第 6 條(第 6 條)
  • 船員服務規則-第 63 條(第 63 條)
  • 船員服務規則-第 64 條(第 64 條)
  • 船員服務規則-第 65 條(第 65 條)
  • 船員服務規則-第 66 條(第 66 條)
  • 船員服務規則-第 67 條(第 6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