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服務規則|第 79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6-08
乙級船員依下列規定取得當值資格: 一、艙面部門:水手或其他艙面部門之海員,須具備於國內航線至少一年或於國際航線至少二個月之海勤資歷,並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助理級航行當值適任證書。 二、輪機部門:副機匠或其他輪機部門之海員,須具備於國內航線至少一年或於國際航線至少二個月之海勤資歷,並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助理級輪機當值適任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