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服務規則|第 83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6-08
公務船舶之船員,其服務經歷證明書之簽證應由所任職機關開具服務經歷證明,送交航政機關審核,並按其服務年資乘以三分之二計算海勤資歷認可之。 前項服務經歷證明書之簽證應載明其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