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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第 11 條

📜
法律名稱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
條款號
第 11 條
📂
分類
航政
📍
Hierarchy Path
第 二 章/第 一 節
🏛️
Authority
交通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8-01-09
📋 條文摘要

船殼、上層建築、各結構艙壁、各甲板與甲板室應以鋼材或其他同等材料構成。結構之任何部分為鋁合金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鋁合金所構成之A級或B級隔艙,除經...

📝 內容

船殼、上層建築、各結構艙壁、各甲板與甲板室應以鋼材或其他同等材料構成。結構之任何部分為鋁合金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鋁合金所構成之A級或B級隔艙,除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定其結構係不承受負載外,其絕熱在暴露於標準耐火試驗所適用之火中,結構核心溫度之昇高,在任何時刻不應超過環境溫度攝氏二百度。
二、鋁合金所構成之柱、支柱及其他構件用以支持救生艇筏置放、下水與登載區域及A級與 B 級隔艙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支持救生艇筏區域及 A 級隔艙之構件,其絕熱在暴露於標準耐火試驗所適用之火中,結構核心溫度之昇高,應在一小時之末不超過環境溫度攝氏二百度。
(二)支持 B 級隔艙之構件,應在三十分鐘之末不超過環境溫度攝氏二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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