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火構造規則|第 15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二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1-09
位於主垂直區內之各艙壁,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第十六條各表未規定為 A 級隔艙之各艙壁,至少應為 B 級或 C級隔艙。 二、除走廊壁外,所有依規定為 B 級隔艙之艙壁,均應自一甲板延至另一甲板,並延及船殼板或其他界限。但艙壁兩側裝有至少與該艙壁有相同耐火性之連續B級天花板及(或)內襯板時,該艙壁得止於該連續天花或內襯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