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火構造規則|第 67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一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1-09
船舶以鋼材或其他同等材料構成,其主機為內燃機,或裝有燃油鍋爐者,其自起居艙、服務空間或控制站分隔機艙空間之各甲板與艙壁,應以A級隔艙標準構造。在該等艙壁及甲板上之門及其他開口,其構造應予保護使與其周圍之結構具有同等之抗火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