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火構造規則|第 68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一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1-09
起居艙、服務空間及控制站之走廊艙壁應自一甲板延伸至另一甲板或連續B級天花板,其構造除控制站至少應為B-15級隔艙標準外,其餘至少應為B-0級隔艙標準。在該艙壁與甲板上之門及其他開口之數量應儘可能減少,並予保護使與其周圍之結構具有同等之抗火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