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火構造規則|第 127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七 章/第 三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1-09
應具有停止機艙空間及貨艙空間風機及關閉所有門口、通風筒、環繞煙 環狀空間與通向該等空間其他開口之方法。該等方法應當火警時能在各該空間外操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