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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第 45 條

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第 45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三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19-10-31

內容

船長在五十公尺以上之船舶,在北大西洋上以相當於10的-8次方概率標準運動時,第三十三條第六款之加速分量得以左列公式為準: 一、重向加速度 二、橫向加速度 三、縱向加速度 式中: LO :為在認可標準中用以決定結構尺度之船長,其單位為公尺。 CB :為方塊係數。 B:為船舶最大模寬,其單位為公尺。 X :為由舯至裝貨艙櫃重心之縱向距離,其單位為公尺;X 在舯以前為正 值,在舯以後為負值。 Z :為由船舶實際水線至裝貨艙櫃重心之垂向距離,其單位為公尺;Z 在 水線以上為正值,在水線以下為負值。 ao :等於 V:為營運航速,其單位為節。 K:通常等於一,對於特殊之裝載情況與船型,其K值依左式決定之: GM:為定傾中心高,其單位為公尺。 ax 、ay 及az 為在相關方向之最大無因次加速度(即相對於重力加速 度),為便於計算得認係分別作用者。az 不包括靜重之分量,ay 包括 因橫搖所生在橫向靜重之分量,ax 包括因縱搖所生在縱向靜重之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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