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第 50 條

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第 50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四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19-10-31

內容

在計算前條管壁理論厚度時,管路、管路系統與構件之設計壓力,應採左列適當設計條件中之較大者,在任何情況下,該設計錶壓力除開口管路不應低於五巴外,不應小於十巴: 一、得與其洩壓閥隔離及可能含有某些液體之揮發氣管路系統或構件:為該貨物在溫度攝氏四十五度時之飽和揮發氣壓。但經認可該溫度得參照第二十九條第一款提高或降低。      二、得與其洩壓閥隔離及在任何時刻僅含有揮發氣體之管路系統或構件:為該貨物在溫度攝氏四十五度時之過熱揮發氣壓。如經認可該溫度得參照第二十九條第一款提高或降低,但假定飽和揮發氣之最初狀態係在該系統之工作壓力與溫度下。 三、貨艙櫃與貨物處理系統洩壓閥所設定之最大容許值。    四、附屬泵或壓縮機排洩之洩壓閥設定壓力。         五、液貨管路系統在裝卸時之最大總壓頭。          六、管路系統上洩壓閥之設定壓力。

相關法律條文 - 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 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第 27 條(第 27 條)
  • 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第 89 條(第 89 條)
  • 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第 10 條(第 10 條)
  • 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第 11 條(第 11 條)
  • 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第 12 條(第 12 條)
  • 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第 13 條(第 13 條)
  • 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第 14 條(第 1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