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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第 57 條

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第 57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四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19-10-31

內容

管路系統之焊接及焊接後之熱處理與非破壞性試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焊接應依第八十條規定。 二、碳鋼、碳錳鋼及低合金鋼製管之所有對接焊縫,焊後應施行熱處理。但管壁厚度未滿十毫米之管,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得依有關管路系統之設計溫度與壓力,免予熱應力消除。 三、除應在焊接前與焊接中正常控制,及在焊接完成後予以目視檢查外,應施行下列試驗: (一)管路系統之營運溫度低於攝氏零下十度,其內徑超過七十五毫米、管壁厚度超過十毫米者,全部對接焊接頭應施行射線檢查。 (二)前目以外之其他管路對接焊接頭,應依其用途、位置與材料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決定施行局部射線試驗或其他非破壞性試驗。但至少百分之十應施行射線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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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第 11 條(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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