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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第 71 條

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第 71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六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19-10-31

內容

貨艙櫃內與液貨管路系統之環境控制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具有消除各貨艙櫃內有害氣體之管路系統。該系統並應能於清除有害氣體狀態下以貨物氣體安全驅氣。其佈置應使在清除有害氣體或驅氣後剩餘之氣體或空氣形成死角之可性能減至最低程度。 二、每一貨艙櫃設有足夠之氣體取樣點,以適當偵測驅氣與清除有害氣體之進行過程,該取樣之連接裝置應在主甲板上裝閥並加蓋。 三、如所裝載者為可燃氣體,該系統之佈置應利用惰化介質為中間步驟,以於清除有害氣體作業之任何部分,將可燃氣體混合物存在於貨艙櫃之可能性減至最低程度。該系統尚應能於貨艙櫃注入氣態或液態貨物前,以惰化介質驅氣,使貨艙櫃在任何時刻不致有可燃混合物之存在。 四、貨物管路可能含有貨物者,應能依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清除有害氣體及驅氣。 五、清除有害氣體及驅氣所需之惰性氣體,得由岸上或船上供應。

相關法律條文 - 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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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第 89 條(第 89 條)
  • 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第 10 條(第 10 條)
  • 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第 11 條(第 11 條)
  • 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第 12 條(第 12 條)
  • 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第 13 條(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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