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第 72 條|航空|法規|生效中
第 十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8-12
依本規則發給之證書,除另訂有效期限外,為永久有效。 依本規則發給之證書遺失、滅失或毀損時,持有人應敘明理由,向民航局申請補發或換發。 型別檢定證及補充型別檢定證之持有人名稱變更時,應向民航局申請換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