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11 條|航空|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一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4-12-27
航空器使用人應利用所有資訊管道,並於確保各項直接影響航空器飛航及旅客安全之設施均已完備後,始得飛航。航空器使用人如發現任何不良設施影響其飛航者,應立即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