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13 條|航空|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一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4-12-27
航空器使用人應設置全職且適任之航務主管、機隊主管、機務主管、品管主管及飛安主管,並報民航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