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37-2 條|航空|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一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4-12-27
組員於執行飛航任務或待命勤務前,應給予連續十小時以上之休息。 航空器使用人不得超過連續三日派遣組員執行飛航執勤期間跨及起飛地時間午前二時至五時之飛航任務。 連續二日派遣組員執行飛航執勤期間跨及起飛地時間午前二時至五時之飛航任務,執勤完畢後應給予連續三十四小時以上之休息。 連續三日派遣組員執行飛航執勤期間跨及起飛地時間午前二時至五時之飛航任務,執勤完畢後應給予連續五十四小時以上之休息。 航空器使用人派遣組員執行飛航執勤期間跨及起飛地時間午前二時至五時之飛航任務後,給予連續十四小時以上之休息者,得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