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38 條|航空|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一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4-12-27
飛航組員之飛航執勤期間限度如下: 一、標準飛航組員:國內航線一次可連續執勤十二小時,國際航線一次可連續執勤十四小時;如國內航線及國際航線混合派遣時,其飛航執勤期間限度依國際航線之規定。 二、加強飛航組員:一次可連續執勤十八小時。 三、雙飛航組員:一次可連續執勤二十四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