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39-1 條|航空|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一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4-12-27
客艙組員於飛航執勤期間限度內,其起飛降落次數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一、國際航線:不得超過六次。 二、國內航線:不得超過十二次。但飛航時間均短於二十分鐘者,其起飛降落次數最多得增加四次。 三、國內航線及國際航線混合派遣時,依國際航線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