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43 條|航空|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一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4-12-27
組員通勤時間得不列入執勤期間;非於基地發生之通勤時間不得列入休息期間。 組員調派時間應列入執勤期間。 飛航任務結束後,應保留至少三十分鐘之執勤期間。但不得少於組員執行飛航後整理工作之實際作業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