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54 條|航空|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二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4-12-27
機長應檢查認可下列項目,並簽署飛航準備文件後,始得飛航: 一、航空器為適航狀態。 二、儀表及裝備足以完成此次飛航。 三、航空器已完成維護簽放。 四、本次飛航之航空器重量及重心在安全範圍內。 五、裝載合乎規定並繫牢。 六、本次飛航未超越航空器操作限度。 七、操作飛航計畫已完成。 除前項第三款紀錄應保存至少一年外,航空器使用人應保存前項完整飛航準備文件至少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