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55-1 條|航空|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二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4-12-27
航空器使用人應確保飛航計畫及操作飛航計畫安全執行,始得執行飛航作業。 航空器使用人於航空器飛越或接近衝突區域前,應完成風險評估並採取適當之風險緩解措施,以確保飛航安全。 前項所稱衝突區域,係指已發生武裝衝突、可能發生武裝衝突或處於高度軍事戒備狀態之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