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56 條|航空|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二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4-12-27
航空器使用人應於航務手冊或操作飛航計畫中規定航路上之最低飛航高度及目的地機場與備用機場之最低飛航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