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57 條|航空|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二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4-12-27
航空器使用人依儀器飛航規則製作之操作飛航計畫中,至少應列有一處備用機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飛航時間少於六小時且目的地機場之天氣情況,於預計到達之前後一小時內,符合目視天氣情況。 二、目的地機場係一孤立區域,無適當之備用機場者。 直昇機於前項第二款之情形下,其操作飛航計畫應設定一不得轉回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