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74 條|航空|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二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4-12-27
航空器於飛航中得再行簽派至另一目的地。但所攜載之油量不得違反第六十六條至第七十二條攜帶規定之油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