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110 條|航空|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五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4-12-27
航空器設有為緊急時搶救人員供砍破之部位時,應以紅色或黃色之長九公分,寬三公分線條標示其範圍。並在必要時於線條外緣另加白色襯底,相鄰線條之間距不得大於二公尺。 前項緊急搶救砍破部位標示圖示如附件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