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115 條|航空|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五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4-12-27
水上或水陸二用之航空器應備有袋型海錨一具及供航空器上每一人員使用之救生背心或同等功能之個人浮水器具,並置於座椅或臥舖之周邊便於取用之處;且應備有國際海上避碰規則規定之音響訊號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