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131 條|航空|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六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4-12-27
航空器裝置之通信裝備應備有與機場管制單位雙向通信之能力,且能於飛航中隨時接收氣象資料,並能隨時與至少一處航空電臺或其他類似電臺,使用當地主管機關規定之頻率通話。 前項通信裝備應能透過緊急頻率一二一點五百萬赫與地面連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