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139 條|航空|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七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4-12-27
航空器使用人對其航空器負妥善維護之主要責任,並保持其符合持續適航標準,且各式飛航及緊急裝備應符合飛航作業需求,並維持其航空器適航證書之有效性。 航空器使用人得將其航空器之維護委託經民航局核准之個人、團體或維護機構執行,但仍負有前項之責任。 前項航空器維護完成時,應經民航局核准之個人、團體或維護機構負責簽證證明其適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