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140 條|航空|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七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4-12-27
航空器使用人應設專責維護組織,以維護其航空器之適航狀況,並於報請民航局檢定合格後,始得從事維護工作。 航空器使用人應確保從事維護工作時備有適職之人員、必要之技術資料、裝備、工具、材料、適當之維護設施、儲存設施及環境,始得從事經核准之維護工作。儲存設施應提供安全防護,以防止所儲存之備用零件、裝備、工具及器材產生變質或損壞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