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152 條|航空|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七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4-12-27
航空器維護人員執勤時間於連續七日內,應給予連續二十四小時之休息。但因外站作業特殊需求且每週工作時數未超過四十小時,經勞雇雙方約定並報請當地勞動主管機關備查或擔任緊急任務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