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153 條|航空|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八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4-12-27
航空器飛航組員之人數及組成,不得低於航務手冊或操作手冊及飛航手冊之規定。但得視機型、飛航性質及飛航時間增加或替換之。 飛航組員應依操作手冊及飛航手冊中各項規定、標準及限制操作航空器,不得逾越之。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之航務手冊及操作手冊有同一規範時,不得為不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