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161 條|航空|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八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4-12-27
各型航空器之訓練計畫如下: 一、機種新進訓練。 二、升等訓練。 三、機種轉換訓練。 四、定期複訓。 五、恢復資格訓練。 前項第四款定期複訓應於一百七十三條之考驗前執行完畢。但經民航局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