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164 條|航空|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八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4-12-27
航空器使用人不得派遣駕駛員擔任巡航駕駛員。但駕駛員於最近九十日內,曾擔任下列職務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在其檢定機型之同型航空器擔任機長、副駕駛員或巡航駕駛員。 二、在其檢定機型之同型航空器或民航局核准之飛行模擬機實施複訓,包括針對巡航中之正常、不正常與緊急程序及執行進場與降落程序;於執行進場與降落程序時,得為監控駕駛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