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165 條|航空|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八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4-12-27
航空器使用人應每十二個月對其飛航組員實施航路考驗一次,對未經航路考驗合格之飛航組員,不得派遣其飛航。 前項航路考驗應由檢定駕駛員執行。 飛航組員於航路考驗屆期前一個月或屆期後一個月內進行考驗,均視為於屆期當月考驗,以便於計算下次屆期月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