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171 條|航空|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八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4-12-27
駕駛員應具有飛航該檢定航空器機型累計至少二百飛行小時以上,始得執行該機型各種維護檢查後之試飛或特種飛航運渡任務。如該駕駛艙為雙座者,應派遣符合前述資格之駕駛員二人共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