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第 46 條|水利|法|生效中
第 三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自來水事業應配合公共消防設置救火栓。其設置標準,分別由中央及直轄市主管機關會商消防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設置救火栓所增加之各種費用,由所在地地方政府、鄉鎮(市)公所酌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