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7 條|賦稅|法|生效中
第 七 章|財政部 / 賦稅署|v114.05.28
最後修訂: 2025-05-28
納稅義務人欠繳本法規定之稅款、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利息及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依法應徵而尚未開徵或在納稅期限屆滿前應納之稅款,均應較普通債權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