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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ion
In Force
第4-2條
Enacted Date:
1991-05-31
Promulgated Date:
2010-12-24
生效日期:
2010-12-24
📝 內容
進口地關稅局應自貨物申報進口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原產地之認定。
前項認定期間,得因查核需要予以展延二個月,但以一次為限,並應將展延事由通知納稅義務人。
前項認定期間,得因查核需要予以展延二個月,但以一次為限,並應將展延事由通知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