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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 4-2 條
Enacted Date:
1991-05-31
Promulgated Date:
2010-12-24
最後修訂:
201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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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進口地關稅局應自貨物申報進口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原產地之認定。 前項認定期間,得因查核需要予以展延二個月,但以一次為限,並應將展延事由通知納稅義務人。
📝 內容
進口地關稅局應自貨物申報進口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原產地之認定。
前項認定期間,得因查核需要予以展延二個月,但以一次為限,並應將展延事由通知納稅義務人。
前項認定期間,得因查核需要予以展延二個月,但以一次為限,並應將展延事由通知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