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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ion In Force

第4-2條

📜
法律名稱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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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第4-2條
📂
分類
第一章 總則
📍
Hierarchy Path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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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ity
財政部 / 關務署
🏷️
Version
99.12.24
Enacted Date: 1991-05-31 Promulgated Date: 2010-12-24 生效日期: 201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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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進口地關稅局應自貨物申報進口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原產地之認定。
前項認定期間,得因查核需要予以展延二個月,但以一次為限,並應將展延事由通知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