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第 16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2-11-03
符合第二條第五款規定並經核准之醫療器材樣品,其展覽或示範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申請者應將下列醫療器材於展覽、示範期間結束或治療、臨床試驗計畫完成後一個月內退運原廠,並將海關退運出口證明文件送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辦: 一、符合第二條第五款規定並經核准之醫療器材樣品。 二、符合第二條第二或第三款規定並經核准之醫療器材儀器樣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