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5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4-24
管制藥品輸入後,食品藥物署於收到輸出國政府依國際公約規定發送之確認輸入文件時,應於該文件註明實際輸入藥品品量並簽署後,寄還輸出國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