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4-24
醫師、牙醫師、獸醫師或獸醫佐使用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時,醫師、牙醫師應將使用執照號碼載明於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獸醫師、獸醫佐應將使用執照號碼載明於診療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