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5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6-27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應聘請藥師或具化粧品專業技術人員駐廠監督調配製造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公告免辦理工廠登記之製造場所,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