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4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6-27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所稱製造場所,指執行化粧品製造或包裝作業之場所。 就已完成本法第七條標示之化粧品產品,再予組合之作業場所,不屬前項製造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