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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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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稱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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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第 4 條
📂
分類
食品藥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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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ity
衛生福利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9-06-27
📖 定義條文
📋 條文摘要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所稱製造場所,指執行化粧品製造或包裝作業之場所。 就已完成本法第七條標示之化粧品產品,再予組合之作業場所,不屬前項製造場所。

📝 內容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所稱製造場所,指執行化粧品製造或包裝作業之場所。
就已完成本法第七條標示之化粧品產品,再予組合之作業場所,不屬前項製造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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