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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生物性體外診斷試劑之查驗登記-第 4 條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生物性體外診斷試劑之查驗登記|第 4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01-12-05

內容

產品製造及純化過程:對於生物性體外診斷試劑製程中之管制應有完整之敘述。並檢附書面作業程序。 一 原料: (一)應表列所有使用於製造原料與半製品成份之名稱、測試方法與規格,或其參考文獻。對於購買之原料,應有供應商之分析證明與自家檢定結果。 (二)應表列所有使用於製造原料與半製品之特殊試劑與材料,如培養基、稀釋液、染劑、試劑、緩衝液、血清、抗生素、單株抗體、保藏劑之測試方法、測試結果與其相關之規格。某些情況下(如使用胜或單株抗體為製造原料與半製品時)則須詳述其製備過程及特性。 (三)動物性原料、試劑及成分的管制:若於製造過程中有使用由動物來源取得之原料時,需證明其不含外來物質,如牛海綿狀腦病變(Bovine Spongiform Encephalopathy, B-SE)物質,與其他動物病毒。 二 流程圖 應有一份完整製造過程之流程圖及其描述。 三 製程:製程中,依其材料來源之不同,應有各相關之資料。 (一)動物來源 對於在製造過程中所使用的動物,如用來製造腹水的老鼠、產生血清抗體的兔子、或是基因轉殖動物,應依實際需要載明: 1 所使用之動物來源和種類(若為基因轉殖動物,則須包含其製備原理及基因安定性) 2 外來物質的篩選與檢疫步驟 3 動物飼養之控管 4 獸醫監督 5 對於牛製品須註明其地區來源及地點 6 所使用免疫原之 (1)免疫原性 (2)特異性 (3)純度 (4)無菌性 (5)安定性 (6)免疫接種方式、劑量及時程 (7)佐劑 7 所收集之原料:重要物質的敘述 (1)收集方法、體積、容器與時程 (2)製程步驟與組成之敘述 (3)試驗項目(力價(titer) /效價(potency) 、親和性、特異性、靈敏度、負荷菌、安定性) (4)貯藏條件 (5)其他對於原料、製程或用途之特別敘述 (二)人來源:對於在製造過程中所使用材料為人來源時,應依實際需要載明: 1 供血者之合適性/接受標準 2 收集方法、體積和容器 3 使用之抗凝血劑 4 重要組成之敘述 5 成分之處理 6 測試項目 (1)感染性疾病標記試驗 (2)力價(效價) (3)親和性 (4)特異性 (5)靈敏度 (6)負荷菌 (7)安定性 7 純化與不活化步驟 8 貯藏條件 9 病毒不活化步驟 10 免疫注射劑量與時程 11 其他對於原料、製程或用途之特別敘述 (三)細胞來源:對於所使用材料為細胞來源如單株抗體或重組DNA 技術時,應依實際需要載明: 1 細胞來源與種類 2 細胞之基因型與表現型 3 母細胞株之特性 4 單株選殖步驟 5 不朽化(immortalization) 之步驟 6 監控與測試步驟 7 基因構築之特性 8 載體之特性 9 細胞庫之建立、特性、維持、與安定性 10 細胞培養步驟 11 收集步驟 12 純化與不活化步驟 13 下游製程步驟 14 其他對於原料、製程或用途之特別敘述 (四)合成來源:對於所使用的材料為合成來源如合成胜,核酸等,則應包含其純化之步驟。

相關法律條文 -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生物性體外診斷試劑之查驗登記

  •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生物性體外診斷試劑之查驗登記-第 1 條(第 1 條)
  •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生物性體外診斷試劑之查驗登記-第 2 條(第 2 條)
  •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生物性體外診斷試劑之查驗登記-第 3 條(第 3 條)
  •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生物性體外診斷試劑之查驗登記-第 5 條(第 5 條)
  •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生物性體外診斷試劑之查驗登記-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