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1-17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所稱染有病原菌、第三款所稱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第四款所稱原子塵、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及第七款所稱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適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