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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第 16 條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第 16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4-11-30|最後修訂: 2023-11-30

內容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之中文標籤、容器或外包裝及說明書之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辦理變更申請: 一、圖樣或顏色更改。 二、原核准圖文依比例縮小或放大。 三、原核准圖文位置移動。 四、原核准文字之字體更改。 前項標籤、容器或外包裝及說明書,刊載本法以外其他相關機關規定之內容者,其變更應依各該法規規定辦理。 許可文件持有人,應就第一項免辦變更之事項,作成書面紀錄,並妥善保存。

相關法律條文 -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

  •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第 13 條(第 13 條)
  •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第 14 條(第 14 條)
  •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第 15 條(第 15 條)
  •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第 17 條(第 17 條)
  •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第 18 條(第 1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