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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第 18 條

📜
法律名稱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
📋
條款號
第 18 條
📂
分類
食品藥物管理
📍
Hierarchy Path
第 二 章
🏛️
Authority
衛生福利部
🏷️
Version
1.0
生效日期: 2024-11-30 最後修訂: 2023-11-30
📋 條文摘要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查驗登記許可文件污損或遺失,其申請換發或補發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並繳納費用,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不適用第八條規...

📝 內容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查驗登記許可文件污損或遺失,其申請換發或補發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並繳納費用,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不適用第八條規定:
一、申請廠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換發者,繳銷之原許可文件。
三、補發者,原許可文件作廢之切結聲明。
前項換發或補發之許可文件,其有效期間,同原許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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