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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第 29 條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第 29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4-11-30|最後修訂: 2023-11-30

內容

申請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事項變更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並繳納費用,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不適用第六條規定: 一、產品名稱變更: (一)原許可文件。 (二)產品為輸入者,其原製造廠出具產品名稱變更之證明文件正本。 二、包裝規格、型態、材質變更: (一)原許可文件。 (二)原製造廠出具包裝變更之證明或同意文件正本。 三、許可文件持有廠商名稱、地址或負責人變更: (一)原許可文件。 (二)申請廠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其營業項目之登載,輸入者應包含食品添加物之進口;國內製造者應包含食品添加物之製造或加工、調配、改裝。 (三)許可文件持有廠商之所有許可產品清冊,並載明許可字號、產品中文名稱及許可文件有效期限。 四、原製造廠名稱變更: (一)原許可文件。 (二)國內製造者︰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國外製造者︰製造廠所出具廠名變更之證明文件正本。 (四)原製造廠之所有許可產品清冊,並載明許可字號、產品中文名稱及許可文件有效期限。 五、原製造廠門牌整編: (一)原許可文件。 (二)國內製造者︰政府機關出具,足資證明門牌整編之文件影本。 (三)國外製造者︰出產國政府機關以全銜出具,足資證明門牌整編之文件;其為影本者,經原產國公證單位簽證與正本相符。 (四)原製造廠之所有許可產品清冊,並載明許可字號、產品中文名稱及許可文件有效期限。 前項文件、資料,以非英文之外文記載者,應檢附立案翻譯社出具之中文或英文譯本。 製造廠更換、遷移或增列者,其申請程序、文件與資料之檢附,及費用之繳納,準用第二十七條申請查驗登記新案之規定辦理。 辦理第一項變更應換發新證者,並應繳納證書費。

相關法律條文 -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

  •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第 27 條(第 27 條)
  •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第 28 條(第 28 條)
  •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第 30 條(第 30 條)
  •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第 31 條(第 31 條)